澳中职业教育促进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澳中职业教育促进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译名为Australia-China Vocation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Facilitation Alliance,缩写为EDFA。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澳中职业教育学校、从事职业教育或国际交流的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国际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以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引领,积极促进澳中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增进两国教育的理解以及国际友谊。
本联盟遵守澳中两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住所设在澳大利亚悉尼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澳中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实施各种形式的教育国际交流项目,促进澳大利亚与中国各类职业教育组织、机构和人士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参与教育行业自律,经澳中两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从事教育领域的工作,开展教育的认证和评估等质量保障工作;
(三)开展国际教育领域学术研究,发布教育领域相关报告和信息,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需要,在中国和澳大利亚开展教育交流、培训、论坛、会议、展览、技能大赛等活动;
(五)支持各会员机构开展国际化合作项目,为会员国际化建设提供服务;
(六)开展与本联盟宗旨一致其他有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并积极参与推动本联盟事业发展、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四)在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验与影响力。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并热心联盟事业发展、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四)在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人士;
(五)须有两个会员或一个理事推荐;
(六)满足本联盟对个人会员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联盟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理事组成,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3。每个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本联盟理事,可根据需要变更代表,并书面通知本联盟 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工作规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在线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每个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本联盟常务理事,可根据需要变更代表,并书面通知本联盟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在线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联盟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议本联盟各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批准联盟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提交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出联盟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选,报会长批准;
(六)决定联盟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受理事会的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8岁,任期不超过2届。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以及本联盟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联盟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联盟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联盟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联盟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12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联盟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方面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