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中职业教育促进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澳中职业教育促进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译名为Australia-China Vocation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Facilitation Alliance,缩写为EDFA。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澳中职业教育学校、从事职业教育或国际交流的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国际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以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引领,积极促进澳中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增进两国教育的理解以及国际友谊。
    本联盟遵守澳中两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住所设在澳大利亚悉尼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澳中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实施各种形式的教育国际交流项目,促进澳大利亚与中国各类职业教育组织、机构和人士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参与教育行业自律,经澳中两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从事教育领域的工作,开展教育的认证和评估等质量保障工作;
    (三)开展国际教育领域学术研究,发布教育领域相关报告和信息,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需要,在中国和澳大利亚开展教育交流、培训、论坛、会议、展览、技能大赛等活动;
    (五)支持各会员机构开展国际化合作项目,为会员国际化建设提供服务;
    (六)开展与本联盟宗旨一致其他有关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并积极参与推动本联盟事业发展、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四)在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验与影响力。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并热心联盟事业发展、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四)在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人士;
    (五)须有两个会员或一个理事推荐;
    (六)满足本联盟对个人会员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联盟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举办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理事组成,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3。每个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本联盟理事,可根据需要变更代表,并书面通知本联盟 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工作规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在线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每个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本联盟常务理事,可根据需要变更代表,并书面通知本联盟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在线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联盟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提议本联盟各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批准联盟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提交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出联盟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选,报会长批准;
    (六)决定联盟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受理事会的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8岁,任期不超过2届。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以及本联盟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联盟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联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联盟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联盟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联盟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12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联盟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方面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入会须知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在理事会授权下,由秘书处对申请者的入会条件进 行审查,并做出是
同意接纳为会员的批复;
(三)被同意接纳的会员接到批复后向秘书处缴纳会费;
(四)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出具会费收据。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协调和保护。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支持本协会工作,宣传本协会作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为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及有关资料;

部分合作机构

  • 中华职业教育社
  •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 陕西高等继续教育学会

部分合作大学

  • 清华大学
  • 中国人民大学
  • 北京师范大学
  • 北京外国语大学
  • 华东师范大学
  • 同济大学
  • 国家开放大学
  • 北京教育学院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 北京联合大学
  • 湖北工业大学
  • 合肥师范学院
  • 北京物资学院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 浙江工业大学职教发展中心
  • 安阳工学院
  • 黄淮学院

部分中等职业学校

  • 北京市商业学校
  •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 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
  • 北京市求实职业学校
  • 北京市信息管理学校
  • 北京市经济管理学校
  • 北京劲松职业高中
  • 北京新城职业学校
  • 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 北京金隅科技学校
  • 北京商贸学校

部分高等职业院校

  •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 北京电子信息技师学院
  •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 江苏农牧职业技术学院
  •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 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 黑龙江职业学院

部分高等职业院校

  •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 山东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 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学院
  •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 柳州城市职业学院
  •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 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
  •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
  • 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 广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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